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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权难在哪(2)

2019-04-24 14:55作者:WB01

  对此,中消协表示,汽车产品合格交付,是经营者的应尽义务。《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规定,“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交付合格产品是经营者的合同义务,三包规定是后合同义务,两者不应混同。如果经营者出售的是不合格产品,消费者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如果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实践中,一些经营者向消费者交付不合格车辆,却以汽车三包规定为由拒绝承担退货责任或相应赔偿责任,有违法律规定。

  同时,专家和中消协一致呼吁,在修订汽车三包政策时,应该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为依据,保护消费者的退换货权利。当汽车三包规定与法律抵触时,应该以法律为准,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乱收费现象亟待整治

  这次奔驰车事件中的15000元金融服务费成为焦点。事先并未明说,事后也没有发票,这笔钱收的颇为可疑。

  西安这位女车主经历的奔驰车事件不是个案,也不偶然。早在2016年全国消协组织的汽车投诉分析中,就涉及金融服务问题,包括:部分经营者强制消费者在购车时必须在本店购买保险,强制贷款购车的消费者缴纳金融服务费等;汽车经销商规定车主在按揭还贷期间,每年必须在店内续保,否则押金不予退还;宣传零费率车贷,却收取按揭手续费,导致购车纠纷。

  对此,北京市实现者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晓晶表示,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等应明码标价,杜绝强制交易等违法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供应商、经销商……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汤浩表示,虽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但当前汽车销售服务中,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缴纳续保押金或续保保证金等问题较为普遍,有些经销商代办业务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多收上牌费、金融服务费,还不开具发票,引发消费者强烈不满。

  然而,处在舆论漩涡中的汽车经销商们并没有明显整改举措。汤浩透露,近几天他走访了多家4S店,有一家列出的手写单据上面依然有保险、上牌服务、金融服务。另一家打印的费用单据显示,金融服务费改为分期手续费继续收取。“据说还有4S店把金融服务费改成商务咨询费,换汤不换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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